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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

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MBA/EMBA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进行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学术诚信。

(二)在撰写毕业论文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四)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我院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奖励等,须经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指导修改论文的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对学生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篡改、捏造实验或调查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把关。

(五)合作学术成果应按照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一般为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六)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七)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调查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所在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文章,或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五)在未参加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实践报告、大作业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十)诽谤 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或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并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四)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可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者,将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毕业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毕业者,将撤销所授予的毕业证书。

(三)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者将根据《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毕业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和教学点所在学校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  学院督导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学院督导委员会对举报进行查实处理后报学院及相关部门,由其做出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受处理的研究生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不公,可于接到处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院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督导委员会进行复查。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